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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制作费退还条件成就后未提出退还要求却配合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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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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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制作费退还条件成就后未提出退还要求却配合拍摄,完片后还能否要求退还?
影片委托制作合同中约定,制作方如未在约定时间完成影片的制作需退还剩余制作费并支付违约金。制作方违反合同关于时间的约定,片方未追究违约责任反而要求制作方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其完成影片的拍摄制作。制作方的违约责任是否已免除?片方还能否要求其承担?
2021年2月1日,甲与乙签订影片委托承制协议,约定甲委托乙拍摄制作影片A,制作费8000万元由甲负担,乙负责影片的筹备、拍摄及制作。影片版权由甲享有,乙仅享有制作单位的署名权及酬金400万元。乙根据甲提供的剧本拍摄影片,拍摄过程应经甲的监督管理,制作的影片应通过甲的验收确认。甲对乙交付的成片验收确认后7日内支付酬金400万元。制作费分期支付,其中最后一笔制作费1000万元在乙交付影片成片后3日内支付。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乙应该按照甲确认的制作预算及进度表拍摄影片,确保在2021年5月30日之前完成影片的制作。未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制作,乙应退还未使用的制作费,并向甲支付违约金300万元。至2021年5月30日时,甲向乙支付7000万元制作费,乙只完成80%的拍摄工作,并未杀青。经甲确认,乙共使用制作费6000万元,尚余1000万元未使用。但此时甲并未向乙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而是要求乙加快拍摄进度。为配合乙拍摄工作,甲删减了未拍摄剧本的部分情节,预先支付了制作费尾款1000万元。乙最终完成影片的拍摄制作,甲对乙交付的成片也验收确认。影片完成上映。影片下映2年之后,甲向乙提出退还制作费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甲认为,根据协议约定,乙未在约定时间完成影片的制作应退还未使用的制作费并承担违约金责任,履行中,乙存在迟延完成制作任务的违约行为,甲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具有事实依据。乙主张,协议虽然约定乙未在约定时间完成影片制作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基于该约定,甲享有的是债的选择权,在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和继续履行合同之间,甲只能二选其一。本文支持乙的观点。案争协议约定“乙应该按照甲确认的制作预算及进度表拍摄影片,确保在2021年5月30日之前完成影片的制作。未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制作,乙应退还未使用的制作费,并向甲支付违约金300万元。”未在约定时间完成制作任务,乙需承担的后果是退还未使用的制作费并支付违约金,因制作费由甲负担,乙收取制作费后在2021年5月30日时仍有剩余,乙需退还剩余制作费,并对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责任。本文认为,退还未使用的制作费具有恢复原状的性质,是在协议终止的前提下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清算,一方面乙应退还未使用的制作费,另一方面对于履行期间的违约行为,不因终止而免除,乙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300万元违约金。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尽管未包含协议解除或终止的表示,但从实际效果看,如乙退还未使用的制作费并支付违约金后,其制作义务免除,双方协议终止;或者如甲要求乙退还未使用的制作费并支付违约金后,乙仅负担前述义务,其制作义务也自动免除。无论是乙主动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责任的承担实为合同终止后的清算,其结果均是案争协议的效力终止。在这个角度看,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具有行使解除权的性质。解除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放弃的,解除权丧失,要求相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即是放弃解除权的一种方式。解除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在行使解除权和继续履行合同之间享有选择权,但二者不可兼得,选择其一则另一项权利丧失。至2021年5月30日时,乙只完成80%的拍摄工作,尚未杀青,并未完成影片的制作,构成违约。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甲有权行使